(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
(四)根据《
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的有关规定,经营属于Ⅰ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国家、行业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发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一点一证。
第十一条 申请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递交相关申请资料;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申报接件后,转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