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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

  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2.植物保护站;

  3.土壤肥料站;

  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6.农药生产企业;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三)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剧毒化学品。

  (四)根据《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的有关规定,经营属于Ⅰ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区县(自治县)及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国家、行业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发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一点一证。

  第十一条 申请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递交相关申请资料;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对申报接件后,转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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