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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成品油,运输工具用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及《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和储存场所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业;

  (四)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台帐;

  (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相关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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