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安监〔2009〕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09〕第2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国家与相关部门规定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