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锅炉化学清洗施工前,化学清洗施工单位应按照
《条例》履行告知义务;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按照
《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发现锅炉受压元(部)件存在影响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停止化学清洗,并及时报告锅炉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化学清洗;
(四)对化学清洗的质量负责,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化学清洗的施工记录,妥善保存锅炉资料和见证材料,在化学清洗竣工后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锅炉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七条 锅炉化学清洗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监督检验机构还应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
《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发现化学清洗有违反
《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视情节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或《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安全监察,发现锅炉化学清洗有违反
《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时,应按
《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基本条件
级别
基本条件
| A
| B
| C
| D
|
注册资金
| 200万
| 80
| 30
| 20
|
人员条件
|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 2名
| 1名
|
|
|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 2名
| 1名
| 1名
| 1名
|
锅炉化学清洗化验员
| 2名
| 2名
| 1名
| 1名
|
锅炉化学清洗作业人员
| 8名
| 4名
| 3名
| 2名
|
办公场所、化验室、药品库房
| 1.具有营业室、办公室、档案室;2.有独立的化验室;3.有酸、碱库房及药品配制车间(室);4.具有测定化学清洗介质、纯度、浓度及铁离子浓度、水垢化学成份所需的各种试剂。
|
清洗设备
| 移动式清洗平台或高压水枪、疏通机、清洗循环泵(运行参数符合清洗方案中规定的流量、流速)、清水泵、移动式储酸槽(或酸箱)、水箱、压力表、注酸装置、对讲机、耐蚀流量计、配电柜、操作台、清洗残液回收装置等工装设备。
| 高压水枪、疏通机、清洗循环泵(运行参数符合清洗方案中规定的流量、流速)、清水泵、移动式储酸槽(或酸箱)、水箱、压力表、注酸装置、清洗废液处理装置等工装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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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仪器
| 化学清洗静态试验装置、化学清洗动态模拟试验装置、托盘天平、酸度计、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腐蚀试片、恒温水浴、电炉、电导率仪、分光光度计、烘干箱、马弗炉、干燥器、水浴锅、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垢样分析仪器等。以上仪器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 托盘天平、分析天平(万分之一)、腐蚀试片、恒温水浴、电炉、烘干箱、马弗炉、水浴锅、电炉、量具、滴定管、容量瓶、移液管、垢样分析仪器等。以上仪器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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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化学清洗业绩
| 清洗9.8MPa以上锅炉不少于1台
| 清洗
2.5MPa以上锅炉不少于2台
| 清洗1.6MPa以上锅炉不少于2台
| 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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