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质监发〔2009〕216号)
市计量质检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锅炉化学清洗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化学清洗许可工作,加强对锅炉化学清洗的监督管理,保障锅炉化学清洗质量和锅炉安全运行,根据《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许可,取得《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锅炉化学清洗工作。
第三条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的受理、审批和发证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许可证级别及许可条件
第四条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级别划分为A、B、C、D四级,清洗锅炉的范围分别如下:
级别
| 许可清洗锅炉的范围
|
A
| 参数不限
|
B
| 额定工作压力≤9.8MPa的锅炉
|
C
| 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锅炉
|
D
| 额定工作压力≤1.6MPa的锅炉
|
第五条 锅炉化学清洗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要求见附1):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和仓库;
(三)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至少一名具有锅炉或化学专业)和技术工人,且具有一定的化学清洗经验;
(四)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设备的规格、精度、数量必须满足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的要求;
(五)具有能够确保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锅炉化学清洗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
(六)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转,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标准和制度能够有效贯彻执行;
(七)申请换证的单位,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未间断从事与原许可级别相适应的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且未发生过化学清洗质量严重责任事故。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锅炉化学清洗资格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锅炉化学清洗许可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4份)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说明(应包括办公条件、仪器设备、人员、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四)质量管理手册;
(五)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市质监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初审,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受理批准之日起1年内,约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鉴定评审。逾期不约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级别的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有效期4年。对申请换证的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市质监局提出书面换证申请。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许可证由市质监局注销。
第十四条 化学清洗单位出现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报请市质监局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化学清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锅炉化学清洗;
(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许可证;
(三)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化学清洗工程转包给其他无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六条 化学清洗单位在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