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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人事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就业,加强人才的使用、培养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工作,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创业网站交流与指导平台,发挥互联网优势,对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交流与指导服务。对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并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5万元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集体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贴息扶持政策。对创业成功并按期足额还贷诚信度高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根据经营需求再次申请贷款。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各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的扶持创业环境,并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扩大见习基地的范围和覆盖面,在重点发展非公企业的同时,充分利用和发挥省会城市优势,把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有关单位中,具有积极性和实践培训条件的单位纳入兰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增加就业见习岗位数量,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见习就业。2009年新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18家,总数达到50家。同时,要加强对见习基地的考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优秀的见习基地实行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单位和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提高见习补助标准,从今年起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通过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进一步增加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也为用人单位扩大知名度和优化配置毕业生资源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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