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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教育园区入园院校及工商项目土地费用缴纳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教育园区入园院校及工商项目土地费用缴纳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09〕42号)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新产业和服务业功能区发展及“三区联动”战略实施,积极推进教育园区建设和环境优化,根据2008年9月29日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纪要和《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营太原农牧场转型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办发〔2008〕50号)要求,现就市教育园区入园院校及工商项目土地等费用缴纳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院校入园须经市“三区联动”发展领导组审查同意。
  二、收回太原农牧场国有划拨农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并与太原市农牧场签订收购储备合同,按照不低于40万元/亩的标准支付储备土地补偿费。
  三、入园院校及工商项目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园区根据供地政策依法供地。
  四、入园院校向市财政缴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费用。市财政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将相关费用转留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收购储备合同约定,向太原市农牧场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教育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安置、太原大学新校区建设及处理农牧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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