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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期间每人总劳动报酬不低于400元,由省、市、县三级按3:4:3比例拨付。
  各县(市、区)政府及普查机构要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劳动报酬问题;为人口普查办事机构解决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问题。
  三、做好普查员选调培训和户口整顿工作 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选聘配备。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各项准备和入户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大学生村官以及当地居民中选聘,或面向社会临时招聘。被选聘或招聘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普查工作。普查办公室负责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
  人口普查登记前,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要求,在各级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户口整顿,查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底数,将有关资料移交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户口整顿专项经费由公安部门预算申请。
  四、深入广泛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动员活动 
  各级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要对本行政区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安排,运用户外广告、板报、条幅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根据普查机构要求,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意义、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在普查正式推进期间,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宣传资料,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确保普查数据质量
  人口普查的核心是取得准确的人口数据。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把确保普查数据质量作为中心环节来抓,强化普查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建立责任制,层层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取得高质量的人口普查数据。对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普查资料、拒不配合人口普查工作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和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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