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科学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现根据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现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就做好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人口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涉及社会各方面,市政府成立太原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原则,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乡(镇)、街办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普查工作包片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及时督查指导,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及兄弟省(区、市)驻并单位要建立人口普查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在驻地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把本单位人口普查工作搞好。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计、公安、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完成好各自承担的工作。
二、保障普查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次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分级负担,要确保普查所需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2010年度人口普查经费到位率应不低于全部预算的70%,其余分年度拨付到位。各级统计部门要厉行节约,确保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市级普查经费按全市总人口人均不低于2.2元预算;3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普查经费按人均不低于2.2元预算;10-30万人口县(市、区)普查经费按人均不低于2.5元预算;10万人口以下县(市、区)普查经费按人均不低于2.7元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