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建设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信息、培训、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和统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七)已由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八)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第(五)项由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和区(县)财政各承担50%。
第四条 (申报主体资格)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
4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5对承接本市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建设相关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其他服务外包企业离岸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占业务总收入70%以上,且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50万美元。
(二)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第五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意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支持需提交下列基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