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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上海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4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并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安排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配套资金。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服务外包发展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重点支持离岸、高端、总部型服务外包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对已获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市企业,在国家给予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核准的人才培训支持人数,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对列入本市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再追加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的定额培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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