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下发《2009年下半年拆除违法建筑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拆联办〔2009〕4号)
各区县拆违办:
为贯彻《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考核,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建设交通委《2009年度拆除违法建筑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我办制定了《2009年下半年拆除违法建筑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下半年拆除违法建筑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2009年下半年拆除违法建筑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指标细分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每一项分值在相应范围内扣完为止)
| 考核方式
|
定
量
考
核
| 受理立案率
| 甄别有效举报
(立案)
| 10分
| 有效举报应如实甄别(立案)。如将有效举报作无效举报处理的(即未立案),每发生一起扣1分。
| 根据各区上报的“无效举报”数据进行抽查
|
数据管理
| 5分
| 无专人负责数据信息的,扣1分。
| 根据市拆违办数据管理员提供的数据、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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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未与市拆违信息系统连通的,扣1分。
|
信息未及时报送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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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情况未回复12319的,每一起扣0.2分,至多扣1分
| 根据市局投诉中心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
|
处理情况未告知举报人的,每一起扣0.2分,至多扣1分
|
到场及时率
| 正在搭建的
违法建筑
| 10分
| 均应在接到举报后2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未在2小时内到场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 1、根据市局投诉中心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
2、抽查。
|
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
| 5分
| 均应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调查取证。未在24小时内到场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指标细分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每一项分值在相应范围内扣完为止)
| 考核方式
|
定
量
考
核
| 处置率
| 正在搭建的
违法建筑
| 5分
| 均应当场责令暂停施工,在取证后,应书面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当事人未立即改正的,发生一起扣1分。
| 1、现场督察
2、电话询问举报人
3、检查各区上报的“责令停工”数据
|
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
| 5分
| 基本情况调查不清楚、没有编号登记在案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 1、根据各区上报的处置数据考核
2、检查相关台帐资料
|
结案率
| 正在搭建的
违法建筑
| 20分
| 均以实际拆除为结案标准。未按要求拆除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
| 1、现场督察
2、电话询问举报人
3、检查各区上报的拆除数据
|
已经搭建的违法建筑
| 10分
| 没有纳入年度拆除计划,或纳入年度拆除计划后未能拆除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
| 1、检查各区上报的拆除数据
2、检查相关台帐资料
|
定
性
考
核
| 存量整治
| 按照市区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摸清存量,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推进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情况。
| 15分
| 07年3月1日后形成的存量(5分)
| 1、底账不清楚的,扣1-2分。
2、没有近期分步解决计划的,扣1分。
3、未按照计划有序有力推进的,扣1-2分。
| 以半年或年终集中考核检查为主,查阅各区台账及有关资料。
|
07年3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10分)
| 1、未将全区存量普查列入近阶段计划的,扣2分。
2、无年度推进计划的,扣1-2分。
3、组织实施不力扣2分。
4、拆除实效不佳扣1-4分。
|
考核类别
| 考核指标
| 指标细分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每一项分值在相应范围内扣完为止)
| 考核方式
|
定
性
考
核
| 保障机制
| 组织机制
| 10分
| 1、 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均未建立,扣1分;
2、 拆违办无专职工作人员,扣1分;
3、 拆违办无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扣1分;
4、 无固定办公场所,扣1分;
5、 无专项经费预算,扣1分;
6、 无值班制度和公开24小时举报电话,扣1分;
7、 无联合执法力量,扣1分;
8、 无固定施工队伍,扣1分;
9、 对街镇和拆违部门无责任考核制度,扣1分;
10、责任考核制度落实不力扣1分。
| 以半年或年终集中考核检查为主,查阅各区台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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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推进
| 5分
| 1、综合协调推进不力,出现推诿、各部门不配合或消极的,发生一起扣1-3分。
2、信访件(领导批示件)处置不力的,每一起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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