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鼓励绿色矿山创建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环保、技改投入,提高我市矿山开采水平,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08〕20号)和《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5〕81号)规定,凡获得省级或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企业在有效期限内享受优惠政策。现就进一步规范优惠政策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出让金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合同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金额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40%。从第二期开始采矿权人应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市财政从绿色矿山企业缴纳的采矿权出让金中,扣除上缴省得部分后,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级绿色矿山企业按该矿缴纳的出让金的10%补助,市级绿色矿山企业按该矿缴纳的出让金的8%补助;由市级绿色矿山升为省级绿色矿山后只补足10%补助。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助资金在采矿权出让金收益市、区分配前扣除。
三、绿色矿山企业经批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应交总额的60%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已多交部分,分期返还。
四、免交综合保证金,矿山企业按照《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规定交纳综合保证金,在获得省级或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后,可免交综合保证金,之前已交纳的予以退还。
五、绿色矿山称号一经被取消(或撤销),从取消(或撤销)之日起,中止优惠政策,该矿山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由绿色矿山企业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并填写《湖州市矿山优惠政策申请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