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年度内向交办单位提交办理工作总结。
市政府应当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政府部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
选联任工委应当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督办总体情况报告。
以上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七条 选联任工委应当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情况和督办情况向全体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但需要保密的除外。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办理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每年选取若干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章规定办理和督办。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是单件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由多件内容相同、相近或者相关联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合并而成。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代表反映比较强烈;
(二)问题比较突出;
(三)代表意见比较统一;
(四)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解决或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第三十条 选联任工委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方案,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确定。
主任会议在确定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一并指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作为督办单位具体负责督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的,市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机构。属于常务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和组织办理的,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交办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方案应当突出办理重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办理目标、办理措施、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