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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承办单位应当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

  涉及政府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并由市政府办公厅转交各部门办理;涉及国有企业、驻深圳的其他有关机关的,由本市有关机关协调并负责办理答复。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处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保障和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代表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通过调研、视察、走访、接访和代表小组活动等途径了解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了解到的情况,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前应当予以核实。

  第八条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要求明确。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填写专用表格并签名,同时附电子文档;代表也可以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以下简称领衔代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其他代表介绍有关情况。其他代表应当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后决定是否联名。

  第九条 代表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事项尚处于司法、仲裁程序阶段的;

  (三)属检举、申诉、控告的;

  (四)属代转群众来信、来访意见的;

  (五)属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具体内容的;

  (七)不属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选联任工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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