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日照海关。
26、对困难企业、市百项重点项目企业缴纳的河道维护费两年内予以全部免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水利局。
27、两年内对市重点企业按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予以返还,征收后及时拨付到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
28、充分利用好增值税转型等政策,增加技术改造投入,明年企业技术改造投入要占到工业投入的50%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国税局。
29、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列入市级以上重点的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新增设备折旧年限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40%,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鼓励企业按规定提取技术研发费,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贸委、国税局。
30、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各种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工业。经确认,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在政策规定的年限内实行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三废”排放,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企业实施奖励。
责任单位:市节能办、环保局、国税局。
31、加大对临港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对新开工的冶金、石油化工、能源、浆纸、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和修造船等临港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产后当年实现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安排技术研发资金50万元。对实现地方税收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对实现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资金。企业要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任务分解:每年年底至次年一月由市经贸委、发改委核查确定企业投资数额,市地税局核查企业纳税额,共同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32、建立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凡我市辖区内工业企业,自2009年起,对年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考核确认,纳入市级重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重点管理。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任务分解:由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纳税数额,市经贸委于每年年底排出重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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