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巩固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确保保留项目规范操作。严厉禁止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行为。规范涉企培训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涉企收费培训须经市监察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培训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经贸委、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各行政执法纪检部门。
4、建立完善企业发展环境评价制度。结合我市每年开展的行评工作,每年组织企业对涉企管理、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审批收费、服务效能等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此为依据,对排序前十名的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排序后三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问责。有关部门要加大企业投诉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经贸委、市行政服务中心。
任务分解: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于每年年底前汇总行评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5、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清理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国家、省自2009年1月1日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7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和停止收费。对虽有收费依据但企业反响强烈的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的原则清理,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费用,并由市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印制《日照市涉企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物价局。
任务分解:由市财政局牵头,物价局汇总,监察局、法制办审核,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日照市涉企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6、进一步规范各项收费制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执行“两证一票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统一票据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建立涉企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在企业设立物价联络员,监督行政部门收费行为。严禁任何单位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任务,严禁收费、罚款与行政经费、工资津贴、考核奖惩及业绩等挂钩。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执法部门。
7、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以及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等。依法进行的罚款,有裁量区间的一般按下限执行。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处罚应以行政教育指导为主。禁止占用依法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严禁使用往来结算收据等非正规发票从事收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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