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企业根据省商务厅要求派遣工作人员赴境外处置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国际交通费、境外食宿费等给予全额资助。
(六)省政府批准的当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其他资助项目,具体资助内容和标准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七)上述资助项目中,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递交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
(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合同、任务批件等);
(七)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
(八)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证明文书;
(九)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年度一次申请拨付的办法。各市、县(市)外经贸企业、中介组织、项目承办单位将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资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的有关资料,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级外经贸企业、中介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将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范围、并具备资助或奖励条件的项目,于次年1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逾期或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并根据中介机构审核意见,研究提出项目资助或奖励资金的初步意见。
(三)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资助或奖励资金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商务厅将资助资金及时拨付到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
(四)省级有关企业、单位和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项目申请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申请企业及单位对资助资金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