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每家企业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对外实际投资额的50%。
(二)境外工程承包项目
1.对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前期考察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等,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每个项目只资助一次。
2.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资助。
3.对企业为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前期垫资在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国内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资助。实际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的,利息按基准利率核定,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4.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当年完成境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5.对企业开展境外项目设计咨询服务,当年完成营业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企业参加商务部、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内外工程展发生的摊位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三)对外援助项目
1.对承接国家物资援助项目的企业(单位),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给予资助5万元,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资助10万元。
2.对参与国家成套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单位),每参与一个项目资助2万元。中标项目实施后,合同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资助15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30万元。
3.对参加国家农业技术合作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单位),每参加1个项目奖励2万元。中标项目实施后,每执行一个项目奖励10万元。
(四)境外劳务合作项目
1.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经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对外劳务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一定资助,并根据年培训外派劳务人员规模,按最高不超过每人300元标准给予资助。
(五)公共服务项目
1.对省商务厅组织的境外投资项目洽谈、对接等专项活动,发生的场租费、宣传费等给予全额资助。对企业参加专项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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