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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五) 支持对外投资、经济合作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1.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机构)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的购买及翻译费用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参加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前期考察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前期考察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每个项目只资助一次。

  2.对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资源开发和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建设的企业,当年度累计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发生的经营费用,包括当年度租用办公或营业场地、仓库、专卖店发生的租金及装修费,常驻海外人员的保险费用(每个境外机构仅限2-3人),境外营销广告宣传费用,网络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费或购置费,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整体营销平台当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4.对企业海外并购获取营销渠道、知名品牌以及设立研发机构所发生的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境外技术研发机构,获得专利技术的注册费给予一定资助。每个项目只资助一次。

  5.对年自营出口规模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5家以上(含5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奖励50万元;对年自营出口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机构3家以上(含3家)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奖励30万元。

  6.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商品专业市场,经营规模在400平方米、经营户20家以上的给予一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建设企业引资入区浙江企业每增加1家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

  8.对企业开展境外渔业合作业务,当年完成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对中方购买入渔费支出5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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