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29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企业: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鼓励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我们对原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和浙江省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贸易专项资金进行了整合,并研究修订了《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推进国际化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专项资金每年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资格的各类外经贸企业、中介组织和其他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
(一) 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
(二) 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业务;
(三) 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
(四)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境外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