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上海联算会计师事务所迁入我省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67号)
上海联算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申请从上海迁入我省的有关材料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所从上海迁入我省杭州市。办公场所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裕园公寓9幢(西)7层711座。
二、同意你所更名为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
三、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唐江东(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500040001)、许道晓(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430500030019)。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唐江东。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杭州泽大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变更为普通合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