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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制度。对2007年及以后入学的初中学生,依据《日照市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另文下发),对学生进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

  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要求,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分为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五个目标,评价结果包括等级和综合评语两部分。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综合评语主要是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描述和学生成长过程的客观评价,概括反映学生的发展水平、发展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分反映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又不回避学生的缺点和问题,做到具体、亲切、中肯,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关爱和对其健康发展的期盼。

  评价工作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一个学期为一个评定时段。坚持内容全面、主体多元、方法多样、注重过程、结果客观的原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和谐发展。同时,各区县学校要将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向社会公示、公布。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评定等级为A的学生名单应当公示。公示时间应在5天以上,公示无异议方可记录。对初中其他年级在校生的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参照《日照市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方案》实施。

  (三)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档案。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包括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等级、综合评语以及初中阶段发展的突出表现(或标志性成果)等内容。学生发展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关键性作品、综合实践活动的有关记录和证明、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表彰、获奖证明等,对可能加重学生负担和大量占用学生校外活动时间的项目(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结果等),不作为标志性成果和认定特长生的依据,不与升学挂钩。信息技术作为学业考试科目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标志性成果,不与升学挂钩。

  二、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初中学业考试取代升学考试;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新生取代单纯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全面实行在评价基础上将招生指标的半数以上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政策;继续推行多种方式录取新生;进一步扩大高中学校招生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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