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各类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任务日益繁重。但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企业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以及部门职责还不够清晰等问题。对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许可,谁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原则,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级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
  二、加强协调,落实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电力部门负责电力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各部门在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定期向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从业。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凡不履行程序、擅自开工建设、规避监管的项目,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承接业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凡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在现场进行特种作业。
  四、确保投入,夯实基础。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严格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要督促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落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费用不落实导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严格督促落实,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