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
第八条 市级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报告,报告应明确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的名称和数额、设立依据、使用范围、设立期限、实施计划,以及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设立的审核,在收到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财政政策。
2、专项资金的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4、对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重点考虑该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位置,以及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
第十条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经审核建议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部门行文报市政府,经两部门分管市长把关后,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将拟设立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申请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分管市长把关,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报市长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部门、项目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根据用款进度下达用款计划,由国库支付系统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专项资金申请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评审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