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由市级预算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市级部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设立、注重实效、择优扶持、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管理、社会事业、经济建设、支持重点企业和行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五条 用于公共管理、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重点保障关系政权建设、社会稳定、广大群众公共利益等国计民生的支出。
第六条 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强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围绕发展优势主导产业,重点扶持加工水平高,市场开拓能力强,在全市、全省同行业有影响的龙头企业;优先安排支持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行业、企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