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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管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城市建成区的现状,会同区政府(管委)提出社区划分设置的总体布局;区政府(管委)负责社区的划分、社区居委会的设立;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划、监督与管理。通过对规划、土地出让(划拨使用)、工程建设、规划验收、商品房预售、房屋产权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社区配套用房落到实处。

  第七条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的社区配套用房的面积及配套标准等内容提出规划要求,并对规划设计审查把关。

  国土资源部门在住宅小区用地进行出让时,应当明确约定按规划建成的社区配套用房以物价部门确定的成本价格出售给社区所在区政府(管委)。

  第八条 已完成开发建设的社区,坚持新建为主、购买为辅的原则解决配套用房。

  社区内用地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由社区所在区政府(管委)提出建设申请,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选址定点,土地由市、区政府补偿收回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区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建设。

  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可以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用房的,由各区政府(管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房屋所有人购买,交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

  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也无法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用房的,由区政府(管委)提出建设要求,规划建设部门在旧区改建项目中安排,区政府(管委)组织建设或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建。

  第九条 未完成开发建设的社区,在社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设社区配套用房:

  区位适当、规模相对较大的小区按照整个社区人口规模规划建设社区配套用房。住宅区建设较为零散的社区,社区配套用房集中设置较困难时,可分散配套设置,但要保证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站用房、文化活动站用房等各分项功能的完整,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也可以在确保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通过置换等方式调整。

  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社区),社区配套用房由原村居(社区)按照规划要求予以配建。

  第十条 有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任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将社区配套用房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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