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62号)
《日照市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完善城市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强化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社区配套用房的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区配套用房是指城市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所需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
社区辖区单位的操场、体育健身设施、教室、文化娱乐等场所,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对社区居民开放,其面积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总面积。
第四条 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第五条 社区配套用房应根据服务范围合理布局,并结合住宅小区其他配套服务用房,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配套。
社区配套用房应设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一楼有出入口,进出宽敞,方便居民办事。
社区配套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一至三层,有独立出入口,进出方便。
社区配套用房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应当通风采光良好,内部水电卫生等设施配套齐全。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解决城市社区配套用房的总体组织协调,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区政府(管委)负责人参加的解决社区配套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