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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9〕23号 2009年4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市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山东省分局2009年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当前外汇管理政策,结合全市涉外经济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措施,积极推动贸易便利化

  1、加快实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积极构建便利高效的贸易外汇管理体系。改变传统的进出口核销管理模式,在确保贸易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手续,逐步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具体的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重点监管转变。

  2、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模式,简化来料加工超比例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在企业确已出口,但因纸质报关单传递时滞造成待核查账户资金无法结汇或划出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联即可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出手续,加快企业资金收结汇速度。自2009年2月15日起,将来料加工收汇比例统一由20%调整为30%。

  二、进一步改善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切实满足市场主体的贸易融资需求

  3、调高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和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便利企业进出口资金融通。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船舶、大型成套设备等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和延期付汇比例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规定调整。

  4、设定企业预收和延付货款收付汇额度,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取消以前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纳入比例限制的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比例限制。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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