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外汇管理,加大对涉外企业的融资支持
进一步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落实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和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政策;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加大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金融机构要在出口信贷、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和对外担保等方面加大对涉外企业贸易活动的融资支持,切实满足产品有稳定海外需求但资金紧张企业的进出口用汇。要加强对涉外经济的跟踪监测,为涉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定制更加灵活可靠的汇率避险工具,引导企业积极应对出口收汇风险。加强对国家紧缺资源的进口信贷支持;支持特色基地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开展出口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试点;扩大优惠贷款利率范围,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项目给予必要的融资保证。鼓励开办人民币进出口信贷业务。
五、灵活运用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充分发挥再贷款作用,解决金融机构因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出现的流动性不足问题。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注重发挥再贴现窗口引导票据融资业务发展的职能作用。对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利用再贴现工具引导信贷投向、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积极做好对民族贸易用品生产企业的贴息贷款工作,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市内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适当下调对市场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的利率上浮幅度,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弱化发放贷款的资本约束,提高放贷能力;做好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新型融资工具的政策宣传和产品推广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筹集资金。
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联合发改委、经贸委等经济综合部门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做好项目的筛选工作,向金融机构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的优质高效项目,及时跟踪签约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调度,改进服务,努力提高贷款到位率。坚持和完善对各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货币信贷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确保金融调控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