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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二)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理好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办法,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维护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针对农民工返乡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影响,各级要积极做好工作预案,化解可能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违法流转的农民工承包地,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流转主体要负责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农民工公共服务。各级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时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认真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共同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工作,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注重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研究解决返乡农民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返乡农民工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返乡农民工工作。

  (二)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返乡统计监测网络。各级要在人力资源市场、民办职业中介机构、部分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乡镇等场所进行定点监测,每周报告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和返乡情况,随时报告重大突发情况;发挥各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作用,深入基层村镇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返乡农民工返乡原因及返乡后的择业意向等情况,为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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