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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9]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创业服务。对掌握一定技术、积累一定资金并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开辟农民工创业服务“绿色通道”。要重点做好农民工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切实帮助解决创业资金困难问题。

  三、提升农民工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工程、阳光工程、星火科技培训、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择业竞争能力。要组织引导企业对农民工进行转岗、轮岗培训,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全面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农民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突出抓好农民工创业培训。建立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教育体系,推动各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机构等积极开展创业观念教育和创业培训,要积极探索创新培训模式,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农民工的创业能力,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三)强化农民工职业教育。要根据农民工返乡的自身特点,在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开展职业教育,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讲授学习。

  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要加大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力度,不断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要健全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加强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因欠薪问题导致的各种突发事件。要坚持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惩治机制,依法严肃查处逃匿的恶意拖欠工资业主。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小额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各级司法机构要努力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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