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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可按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定额税收减免政策,审批期限按我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军转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行业范围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融资服务。

  1. 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市、区县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和资金使用方向,拓宽资金筹措渠道。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三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

  2.强化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发挥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符合国家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后,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手续,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财政给予50%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四)加强创业政策扶持。

  1、实施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每个岗位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

  2、其他优惠扶持。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给予2年免费劳动人事代理。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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