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启动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起,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完成全区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35岁以上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农村改水改厕等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3.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大政府投入,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紧急救援中心、中心血站、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的设施条件。到2011年,基本完成自治区宁安医院(精神卫生专科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自治区血液中心的迁址新建;到2011年,新建、改扩建五市5所精神卫生专科医院,5所市级、22所县级卫生监督所,5所市级、18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52所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落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从2009年起,对全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对全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0年适度增加,2011年不低于20元,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自治区各级财政按要求给予配套。
(五)探索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制订公立医院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自治区制定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结构调整设置规划。各地市按照全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结构调整设置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研究制订本级政府负责举办公立医院的设置和发展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类别、数量、规模、床位、布局、结构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城市新增卫生资源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对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优化重组,包括迁建整合、转型、改制等方式。对城市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可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公立医院之间、公立医院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中心卫生院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支持、专家定期坐诊、人员培训等方式,带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可探索通过合作、托管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逐步实现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根据国家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精神,确定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报城市,选择2所—3所具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开展试点,201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后逐步在全区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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