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生效时间;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能确定有关具体内容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总规公开方式)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村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应当至少利用下列一种渠道公开:
(一)政府公众信息网;
(二)政府、部门办公场所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
(三)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
(四)城镇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
第七条 (控规公开方式)
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外,还应当至少利用下列一种场所公开: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在地块临街位置;
(三)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
(四)政府或者部门办公场所。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专项规划内容的修改方案,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公开。
第八条 (规划条件公开)
依法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变更前,应当对拟变更的规划条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内容包括:
(一)原规划条件;
(二)拟变更的规划条件;
(三)拟变更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依法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或者建设现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总平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建设现场予以公布,公布时间至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完成止。公布内容包括:
(一)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总平修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