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理赔手续.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做到有案即赔。重大意外险开放绿色通道,优先及时理赔。当年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赔付率不低于65%,以保障参保对象利益。要根据实际赔付情况,建立费率正常调节机制,如赔付率低于65%,则在下一年度提高保额或降低保费;如赔付率高于80%,则在下一年度降低保额或提高保费(具体赔付项目、标准由人口计生委与国寿公司协商)。
四、实施阶段
(一)宣传启动阶段(2009年10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宣传发动群众.抓好调查研究,制定完善细则。
(二)工作推进阶段(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主要工作是,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同时,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并考虑。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1年1月1日—2011年1月31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继续提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保险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强化措施,合力推进。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保险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经费投入;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对县(市、区)保险配套经费及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动员组织群众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确定资格对象,并把计划生育保险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管理与发放等工作。政府研究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调研,深入了解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审计部门要把保险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当地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保监局要根据政策性保险业务监管的要求,协调处理相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关系,对保险经办机构的计划生育保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计划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寿公司要严格按照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履行保险责任,及时理赔.并实行理赔信息公开;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保险专业培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