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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理分担、群众受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个人(家庭)合理分担,做到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保险公司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经营,最大限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
  (三)保险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自治区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参加新农保的独生子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地方财政统一补贴的基础上,再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缴费补助。个人缴费、政府的补助及利息收入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为独生子女和“少生快富”家庭18周岁以下子女提供意外和疾病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的综合保险,责任期限为1年。保险费为40元,意外、疾病身故,意外伤残最高保额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最高保额10000元。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为计划生育手术对象提供因实施绝育手术直接导致的相关疾病、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或残疾、身故保险,责任期限为手术后3个月。保险费为30元,最高保额45000元。
  (四)经办机构。
  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按照全区统一运作的方式,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经营计划生育保险条件的保险公司办理业务,并签订有关协议。近期,暂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对实施范围的投保人,按照山、川有别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各县(市、区)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对保险费给予补助。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川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费自治区承担70%,县(市、区)承担30%。
  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需补助的2%部分,自治区承担50%,县(市、区)承担50%。
  山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费自治区承担80%,县(市、区)承担20%。
  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需补助的2%部分,自治区承担70%,县(市、区)承担30%。
  (二)资金管理。
  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制定计划生育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计划生育保险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区级垫付。各级政府承担的保费,先由自治区财政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寿公司统一结算,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结算。
  (三)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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