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13号 2009年9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障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开展计划生育保险,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功能,提高社会风险防控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探索创新计划生育保险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社会保障福利的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要求,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社会管理功能和利益导向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计生工作和计划生育人群所面临的风险,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巩固计生工作取得的成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为群众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手术保险业务。
一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计划生育保险重点解决计划生育家庭老有所养、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和计划生育手术风险问题,要坚持量力而行,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和计划生育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要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奖励政策以及相关保险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