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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供);
  12.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发展改革委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3.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农牧厅、教育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文化厅、人口计生委负责向自治

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环保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卫生厅、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负责向自治

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5.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府办公厅负责);
  16.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自治区政府信息(由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二)公开方式。
  1.自治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地址为:http://www.nx.gov.cn。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信息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动化

建设管理办负责公开。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是登载发布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登载内容由政府公报室向有关机构索取。
  3.自治区政府根据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政府信息。由政府办公厅政务处负责办理新闻发布的具体事务。
  4.自治区政府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此项工作由政府办公厅政务处负责协调。
  5.自治区政府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主动公开信息查阅场所。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也应参照上述的规定明确各公开机构及职责。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的公开申请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提出的公开申请,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动化建设管理办转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受理。
  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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