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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20号 2009年9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自治区政府和自

治区政府办公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
  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政府办公厅负责);
  2.机构设置及职能(编办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3.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制办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4.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办公厅负责);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发展改革委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6.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等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财政厅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统计局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9.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物价局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财政厅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供);
  1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经法制办审查后由各实施机构负责向自治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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