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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黄河水资源县级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的通知

  根据我区引用黄河水资源状况,体现水资源国家所有,充分考虑各业用水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坚持基本用水优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总体方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坚持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水量与水质管理相结合、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相结合。
  (二)生活用水优先和兼顾各业用水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在优先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基于现状用水和充分考虑发展用水需求,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三)公正、公平和需求优先次序原则。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生存和发展的平等用水权。同时按照不同地区的特殊需要,确定具体分配次序。需求优先次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水情变化而有所变化,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好各优先原则之间的关系。
  (四)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区域行业用水定额,人口经济布局和发展规划,生态环境状况及发展目标,预定区域用水总量,按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要求,通过定额测算,对取用水户进行水量的分配。
  四、分配方法
  (一)本次分配的内容为国务院“87”年分水方案分配我区的正常来水年份40亿立方米可耗黄河地表水资源,其中干流37.0亿立方米,支流3.0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及非常规水(城市中水、矿井疏干水等)未进行分配。
  (二)各市、县(区)初始水权,是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宁夏黄河水资源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确定的各地级市水权总量基础上,以各市、县(区)近3年各行业年均耗用黄河水量为基数,综合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各业用水需求变化,统筹考虑确定的。对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以水权随地权走的原则调整;对已通过水权转换取得用水指标的工业项目所在市县的水权进行了调整。
  (三)充分考虑发展规划,保留了在建和批复续建项目的水权。在黄河可耗总水量刚性约束下,对没有取得水权的工业项目、城市发展、生态环境改善等用水水权未作考虑,其用水指标需通过水权转换的方式解决。
  五、分配方案
  (一)生活、工业、农业(含生态)水权分配。
  黄河水资源初始水权40亿立方米,现状生活、工业、农业(含生态)年用水比例为0.4:1.6:98.0。在用水总量指标的约束下,根据《宁夏国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宁夏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规划,考虑未来保障人畜饮水安全、满足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需求,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将会增加,通过实施灌区续建配套、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等综合节水措施,将生活、工业、农业用水比例调整为2.8:6.0:91.2(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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