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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露天采石场采场外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5.堆场、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2)堆场、料库应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堆场装载作业场地应具备满足装载作业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基本规定
  (一)新建破碎场宜购置配备有喂料机的一级破碎设备。
  (二)进入破碎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场地内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1m。
  (四)夜间作业场所、行人通道、危险区域等应设置照明。
  (五)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1.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2.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他劳动保护用品。
  3.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4.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5.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机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6.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
  7.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8.在禁火区域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9.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应立即予以调离本工种工作岗位。
  (六)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答、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七)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八)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机房、控制室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九)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2894-1996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七、主要工艺
  (一)一般规定
  1.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
  2.操纵者工作时根据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的人员防护装置。
  3.在特殊高温高寒环境下,对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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