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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露天采石场采场外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安全操作规程应在现场上墙上架,并作为员工培训、教育的必要内容。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采场外各项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2.企业应制定采场外各项作业活动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关键岗位人员应由企业组织针对性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操作证书,由熟练工带岗三个月后方能独立上岗。
  6.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四新”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六)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1.采场外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三同时”。
  2.采场外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针对破碎系统、供电系统、石料库或堆场、污水沉淀池和码头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
  3.采场外建设项目,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采场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采场外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对策措施进行验收,对采场外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未经验收的采场外生产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五、场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一)场址选择
  1.场址不应设置在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不应设置在具有溃坝或决堤淹没危险的地区。
  2.场址不应设置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场址应布置在采矿场爆破危险范围以外的安全地带。若地形影响必须布设在爆破危险范围以内时,应避开爆破飞石方向,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总平面布置
  1.破碎加工场的位置,应有利于外部运输和内部运输的衔接,有适宜的自然地形。
  2.破碎加工场的布置,应使生产流程简单顺畅。
  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4.带式输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形,减少中间转角;
  (2)沿线宜设置供维修和检查所必需的道路;
  (3)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及通风;沿地面敷设时,不应影响交通;
  (4)不宜跨越道路,架空皮带机横跨运输道路、人行通道、重要设施(设备)时,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及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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