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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一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减放并举、依法下放、权责一致、提高效能”原则,及时梳理和衔接省、市政府扩权强县(区)改革中已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下放权限执行到位。
  二要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规、效能、责任、监督、廉政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分行政管理的服务事项,逐项提出保留、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本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要深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审批事项。对已取消、调整的,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落实,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继续保留的,要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度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
  一要稳妥推进市级部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市级各部门要科学整合内设机构,根据本部门审批职能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在原则上不增加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和中层领导数的前提下,采取撤并、挂牌、增设等形式,设立一个行政审批处,统一行使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重心转向制订规划、研究政策、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要集中办理审批事项,按照“应进尽进”要求,行政审批处独立设置的,要成建制进驻“中心”;挂牌设置的,要保证有足够的力量进驻“中心”。同时要向行政审批处(窗口)充分授权,使窗口能够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实质性审查。项目审批量少的部门,可以委托“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进“中心”的,经市政府同意,可设立分中心。
  二要全面落实县(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各县(区)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和进度,确保改革工作在2009年底前完成。市级部门要积极支持、搞好服务、注意总结,促进市与县(区)行政审批机制更加健全、运行更加顺畅。
  (三)着力完善行政审批服务集中统一联合办理机制
  一要进一步加大集中审批力度。及时将在场外操作的、与项目审批相关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发生频率较高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纳入“中心”统一监管,完善以“中心”为枢纽的行政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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