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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
  (一)实地勘界确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县、乡(镇)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勾图,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二)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争议纠纷调处。对林地承包或林权流转等引发的争议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协商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领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因其它原因造成林权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发放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试点任务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材料。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试点情况。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自治区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好本地区林改各项工作。要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强化指导、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真正建立起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改革的强大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安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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