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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在彭阳、盐池、永宁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他各县(市、区)选择1个-3个乡(镇)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进行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尚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不得以招标、拍卖、承包等其它方式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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