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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9年9月24日 宁政发[2009]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放林业生产力,增强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创新完善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优化配置,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改革、有序进行。依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序进行,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林地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形式。

  3.坚持尊重农民、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不打乱重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5.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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