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备案的合同及资料。
合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合同中有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内容;
(三)合同中实质性条款(包括建设规模、承发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四)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是否合理,农民工工资是否按规定约定;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规定相互提供工程担保;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规定计取;
(八)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期是否明确;
(九)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十)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后,发现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合同备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合同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令其依法改正。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依法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将改正后的合同依据本办法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上加盖“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合同备案后,方可在《工程管理手册》上盖章。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管。依照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确定跟踪阶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工程:基础阶段,进行第一次合同跟踪;主体阶段,进行第二次合同跟踪;工程竣工阶段,进行第三次合同跟踪;竣工后跟踪每半年一次,直至合同终止。
大型工程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开展不间断跟踪,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