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2007〉第56号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第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
1、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文本;
3、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4、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1、发包方的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淄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淄企业);
3、建设工程报建证,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文本;
5、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6、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
1、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4、施工合同备案表;
5、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淄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淄企业);
3、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4、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5、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6、施工合同备案表;
7、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的,也应按备案登记程序补办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