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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建发〔2009〕23号)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第124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发(2009)9号文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凡通过依法招标确定的承发包双方(含分包双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合同双方共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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